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4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452號聲 請 人 黃三洲即登烽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94年度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94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452號 │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1 │旺宏營造有限公司│新竹國際商業銀│93年10月20日│ 85,680元 │ 0000000 │ │ │ │謝清芝 │行中正分行 │ │ │ │ │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張永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