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45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452號
- 聲請人
- 黃三洲即登烽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94年度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94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452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94年度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94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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