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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45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彭淑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452號

聲請人
黃三洲即登烽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94年度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94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附表:                            94年度除字第452號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臺幣) │    │ │├─┼────────┼───────┼──────┼──────┼───────┼──┤│1 │旺宏營造有限公司│新竹國際商業銀│93年10月20日│ 85,680元 │ 0000000 │ ││ │謝清芝 │行中正分行 │ │ │ │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永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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