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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46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李珮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462號

聲請人
瀚聲自動化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91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919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4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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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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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威控自動化機械股│第一商業銀行竹│九十三年十二月三│貳拾伍萬伍仟壹佰貳拾伍│UB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盧彥豪│科分行        │十一日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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