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47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470號
- 聲請人
- 廣錡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黃志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而前經
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3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30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9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永榮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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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4年度除字第47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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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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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林若芠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3年7月5日 │ 36,050元 │ 0000000 │ │
│ │ │北新竹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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