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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47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彭淑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470號

聲請人
廣錡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黃志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而前經
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3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30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9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永榮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0  日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470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林若芠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3年7月5日  │      36,050元      │  0000000   │        │
│    │              │北新竹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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