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4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474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四年催字第一0七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催字第一0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9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蔣淑君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474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振順企業行呂美│新竹市第三信用合│94年3月5日 │114,200元 │QC六三二五五0 │ │ │ │麟 │作社民生分社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