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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5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李承訓
  • 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 原告
    中勤人力資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524號聲 請 人 中勤人力資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訴訟代理人 郭國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而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4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47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承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吳玉蘭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524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敏傑科技股份有│玉山商業銀行新竹│94年2月28日 │89,822元 │AH0000000 │ │ │ │限公司黃嘉懋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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