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57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彭淑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572號

聲請人
遠東金士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篤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而前經
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4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41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上訴。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572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大眾商業銀行新│大眾商業銀行新竹│94年1月31日 │ 76330元    │ 0000000    │      │
│    │竹分行茂德支票│分行            │            │            │            │      │
│    │專戶陳錦池    │                │            │            │            │      │
└──┴───────┴────────┴──────┴──────┴──────┴───┘
                                 書記官  張永榮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