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5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572號聲 請 人 遠東金士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篤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而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4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41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上訴。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572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大眾商業銀行新│大眾商業銀行新竹│94年1月31日 │ 76330元 │ 0000000 │ │ │ │竹分行茂德支票│分行 │ │ │ │ │ │ │專戶陳錦池 │ │ │ │ │ │ └──┴───────┴────────┴──────┴──────┴──────┴───┘ 書記官 張永榮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