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9號
- 聲請人
- 東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欽楨 新竹縣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3年催字第37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375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3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黎秀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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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4年度除字第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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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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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永安強有限公司葉│萬泰商業銀行風│93年5月12日 │2,468元 │C00000000 │ │
│ │傳忠 │城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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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財團法人輻射防護│交通銀行新竹分│93年4月19日 │5,040元 │HB0000000 │ │
│ │協會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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