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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黃珮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9號

聲請人
東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欽楨 新竹縣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3年催字第37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375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3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黎秀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7  日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9號│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永安強有限公司葉│萬泰商業銀行風│93年5月12日     │2,468元               │C00000000    │    │
│  │傳忠            │城分行        │                │                      │                      │    │
├─┼────────┼───────┼────────┼───────────┼───────────┼──┤
│2│財團法人輻射防護│交通銀行新竹分│93年4月19日     │5,040元               │HB0000000    │    │
│  │協會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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