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09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14 日
- 法官謝永昌
- 法定代理人甲○○
- 當事人志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5、與債務人萬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10944號債 權 人 志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5 法定代理人 甲○○ 5 5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萬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民事庭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何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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