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291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彭洪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12914號

債權人
廣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查明聲請事項之請求金額是否誤載?(理由欄所載損害金額及所附支票影本合計金額均為新台幣116,470元,與聲請事項之記載不符)

民事庭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