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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434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謝永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14340號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吉霖裝潢設計工程行、陳志吉、甲○○等間請

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債務人吉霖裝潢設計工程行之負責人?

民事庭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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