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執破字第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執破字第3號
- 聲請人
- 兆陽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之破產管理人 許伯彥會計師
- 債權人
- 台泥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甲○○
號
上列當事人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破產終結。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5條、第14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破產財團之可分配財產前於民國96年2月9日經確定為新臺幣(下同) 100153元,並經本院裁定認可分配,目前業已分配與各債權人完畢,現破產人已確定剩餘財產為零元等情,並經破產管理人提出匯款影本及存摺影本報告在卷。
三、經核尚無不合,依照首開規定,本件破產自應終結,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