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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執破字第3號

破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彭淑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執破字第3號

聲請人
兆陽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之破產管理人 許伯彥會計師
債權人
台泥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甲○○

            號

上列當事人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破產終結。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5條、第14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破產財團之可分配財產前於民國96年2月9日經確定為新臺幣(下同) 100153元,並經本院裁定認可分配,目前業已分配與各債權人完畢,現破產人已確定剩餘財產為零元等情,並經破產管理人提出匯款影本及存摺影本報告在卷。

三、經核尚無不合,依照首開規定,本件破產自應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書記官 張永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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