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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執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破產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8 日
  • 法官
    彭淑苑

  • 當事人
    林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銳豐實業有限公司丙○○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甲○○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執破字第4號聲請人即林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破產管理人 彭亭燕律師 債 權 人  銳豐實業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丙○○ 債 權 人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代 理 人  丁○○ 債 權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理 人  甲○○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乙○○ 上列當事人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破產終結。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5條、第14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破產財團之可分配財產前於民國95年12月20日經確定為新臺幣(下同)665011元,並經本院裁定認可分配,目前業已分配與各債權人完畢,現破產人已確定剩餘財產為零元等情,並經破產管理人提出分配款支票影本、收據影本及存摺影本報告在卷。 三、經核尚無不合,依照首開規定,本件破產自應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張永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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