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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王銘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9號

原告
東澤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傳炎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被告
新竹縣新城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湯明聰
訴訟代理人
魏順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能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0年三月九日上午十時許,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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