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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07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彭政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071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捌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新竹簡易庭法 官 彭政章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95年度票字第1071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得為強制執行金額│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本  票  號  碼│年利率│備 考 │
│    │              │︵新 台 幣︶│︵新 台 幣︶  │         │ ︵至清償日止︶    │              │︵%︶ │      │
├──┼───────┼───────┼────────┼──────┼──────────┼───────┼───┼───┤
│001 │93年12月1日   │100,000元     │100,000元       │94年2月1日  │94年2月1日          │CH-NO-866445  │6     │      │
├──┼───────┼───────┼────────┼──────┼──────────┼───────┼───┼───┤
│002 │93年12月1日   │100,000元     │100,000元       │94年2月1日  │94年2月1日          │CH-NO-866446  │6     │      │
├──┼───────┼───────┼────────┼──────┼──────────┼───────┼───┼───┤
│003 │93年12月1日   │100,000元     │100,000元       │94年2月1日  │94年2月1日          │CH-NO-866447  │6     │      │
├──┼───────┼───────┼────────┼──────┼──────────┼───────┼───┼───┤
│004 │94年1月7日    │150,000元     │150,000元       │94年10月25日│94年10月25日        │TH-NO-610220  │6     │      │
├──┼───────┼───────┼────────┼──────┼──────────┼───────┼───┼───┤
│005 │94年1月7日    │100,000元     │100,000元       │94年6月25日 │94年6月25日         │TH-NO-610221  │6     │      │
├──┼───────┼───────┼────────┼──────┼──────────┼───────┼───┼───┤
│006 │94年5月5日    │200,000元     │200,000元       │  未  載    │94年5月5日          │WG-0000000    │6     │      │
├──┼───────┼───────┼────────┼──────┼──────────┼───────┼───┼───┤
│007 │94年5月6日    │1,000,000元   │1,000,000元     │  未  載    │94年5月6日          │TH-NO-555438  │6     │      │
├──┼───────┼───────┼────────┼──────┼──────────┼───────┼───┼───┤
│008 │94年5月6日    │500,000元     │500,000元       │  未  載    │94年5月6日          │TH-NO-555439  │6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071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