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19 日
- 法官謝永昌
- 原告甲○○、與相對人合泰礦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352號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合泰礦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乙○○、丙○○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壹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新竹簡易庭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何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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