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8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04 日
- 法官彭政章
- 當事人吳蘭新即建銘企業社、與相對人太清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893號聲 請 人 吳蘭新即建銘企業社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太清工程有限公司、甲○○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貳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新竹簡易庭法 官 彭政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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