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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242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彭洪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2428號

聲請人
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
台灣薌森農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15號
15號

            15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之新台幣叁拾萬元,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叁仟壹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一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4年12月2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台幣30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95年10月2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上開本票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尚欠新台幣193,176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新竹簡易庭法 官 彭洪英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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