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勞小字第3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黃珮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竹勞小字第3號

原告
乙○○
被告
順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3樓之
10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95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珮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黎秀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勞小…」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