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小調字第66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竹小調字第665號
- 聲請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駿業電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於調解程序亦準用之。
二、本件相對人駿業電子有限公司所在地為苗栗縣竹南鎮新南里崁頂71-7號、相對人丙○○住所地在苗栗縣竹南鎮○○街313巷7號11樓,有相對人駿業電子有限公司之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及相對人丙○○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各乙紙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應由相對人住所地及主事務所之管轄法院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從而,爰依聲請人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