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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簡字第47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高敏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竹簡字第476號

上訴人
崧鼎建設有限公司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億塑膠工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5年度竹簡字第476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高敏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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