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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簡字第88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林佑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竹簡字第887號

原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南洲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部分,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林佑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龔柏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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