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簡字第88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竹簡字第887號
- 原告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南洲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部分,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