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16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蔡孟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16號

原告
甲○○
被告
昇洲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餘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資遣費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8款規定,應經法院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參萬肆仟捌佰肆拾捌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