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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06 日
  • 法官
    蔡孟芳
  • 法定代理人
    張蔚誠

  • 當事人
    佳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5號原   告 佳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蔚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得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柒拾貳萬玖仟柒佰肆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壹佰貳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柒仟壹佰貳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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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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