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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黃美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號

原告
資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禾毅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巫錦和
法定代理人
丁金玉(丁棟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訴訟代理人
許美麗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彩又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明仙律師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律師

      張玉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美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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