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號
- 原告
- 資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禾毅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巫錦和
- 法定代理人
- 丁金玉(丁棟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 訴訟代理人
- 許美麗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彩又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明仙律師
- 被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彭火炎律師
張玉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