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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5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李承訓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54號

原告
九方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眾銓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號8樓

           號8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原告前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尚有新台幣12,672元之裁判費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95年2月7日以95年度補字第107號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時起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2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承訓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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