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7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07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邱玉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07號

原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林文淦
被告
巨昇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黃俊杰
被告
黃雯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 月31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增列本裁定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漏列附表,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本       金 │利                          息          │         違      約      金                   │
│    │(新臺幣)  │                                        │                                              │
├──┼──────┼────────────────┬───┼───────┬───────────────┤
│01  │558,569元   │      起   訖    日 (民國)    │利率  │起訖日(民國)│      利           率         │
│    │            ├────────────────┼───┼───────┼───────────────┤
│    │            │自95年6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7.772%│95年7 月18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
│    │            │                                │      │至清償日止。  │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前│
│    │            │                                │      │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
│02  │1,661,866元 │自95年6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5.772%│95年7 月18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
│    │            │                                │      │至清償日止。  │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前│
│    │            │                                │      │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