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0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07號
- 原告
-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國治
- 訴訟代理人
- 林文淦
- 被告
- 巨昇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黃俊杰
- 被告
- 黃雯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 月31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增列本裁定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漏列附表,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本 金 │利 息 │ 違 約 金 │ │ │(新臺幣) │ │ │ ├──┼──────┼────────────────┬───┼───────┬───────────────┤ │01 │558,569元 │ 起 訖 日 (民國) │利率 │起訖日(民國)│ 利 率 │ │ │ ├────────────────┼───┼───────┼───────────────┤ │ │ │自95年6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7.772%│95年7 月18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 │ │ │ │ │至清償日止。 │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前│ │ │ │ │ │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 │02 │1,661,866元 │自95年6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5.772%│95年7 月18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 │ │ │ │ │至清償日止。 │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前│ │ │ │ │ │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