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5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57號
- 原告
- 丙○○
- 原告
- 號
- 訴訟代理人
- 陳淑芳律師
- 被告
- 京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88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尚不足8,69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5年9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10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