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5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59號
- 聲請人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南洲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事實摘要(一)原告主張第一段第九行及附表編號1計息本金關於「... 64,000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640,000 元...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