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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王銘勇蔡欣怡林佑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原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國源
被告
南洲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公司因解散,其權利能力即受限制,而縮小在清算範圍內,此觀公司法第25條規定自明。又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同法第24條定有明文,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再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9條規定:「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而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之負責人,同法第8條第2項復有明文。故有限公司未經選任清算人時,以其全體股東為法定清算人。經查,被告南洲健康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南洲公司)前經經濟部民國95年9月18日經授中字第09532861510號函准予解散登記在案,此有該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被告即應行清算。惟被告並未進行清算程序,業經查明,是以本件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並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告在本件訴訟以丙○○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法並無違誤。又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南洲公司於95年5月22日邀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陸續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4百萬元、3百萬、1百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分別自95年5月22日起至同年11月22日止、自95年6月15日起至同年12月12日止、自95年7月4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到期1次清償,利息則依基準利率3.543%加1.5%(目前合計為5.043%)按月機動計付,又依借款約定書第5條、第7條之約定,被告南洲公司若不依約給付本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應將所欠借款一次清償,並自遲延之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計算,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南洲公司就上開借款自95年6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息,迄今已逾期一次以上,參諸前開約定,被告南洲公司即應將借款一次清償,計尚欠借款本金8百萬元及按上開約定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等,然迄仍未獲清償,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之法律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情,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提出借據、約定書、保證書、現放各筆餘額查詢表、放款歷史交易明細表、放款交易利息明細表及原告銀行存款牌告利率變動記錄表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以供本院審酌,是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清償借款及按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蔡欣怡

法 官 林佑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龔柏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借款  │尚欠  │借款日期    │到期日      │利息及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            │            │                        │
├───┼───┼──────┼──────┼────────────┤
│新台幣│新台幣│95年5月22 日│95年11月22日│自95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 │
│4百萬 │4百萬 │            │            │止按週年利率5.043%計算 │
│      │      │            │            │之利息,及自95年7月23日 │
│      │      │            │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 │
│      │      │            │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      │      │            │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 │
│      │      │            │            │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新台幣│新台幣│95年6月15 日│95年12月12日│自95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 │
│3百萬 │3百萬 │            │            │止按週年利率5.043%計算 │
│      │      │            │            │之利息,及自95年7月16日 │
│      │      │            │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 │
│      │      │            │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      │      │            │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 │
│      │      │            │            │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新台幣│新台幣│95年7月4日  │95年12月31日│自95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1百萬 │1百萬 │            │            │按週年利率5.043%計算之 │
│      │      │            │            │利息,及自95年8月5日起至│
│      │      │            │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 │
│      │      │            │            │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
│      │      │            │            │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
│      │      │            │            │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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