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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94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張百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94號

原告
桃園縣農會
法定代理人
游象紀
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人志律師
參加人
同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高照
被告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梅思勰 同上
被告
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忠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及第二項中關於「坐落新竹市○○段二三六三建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坐落新竹市○○段二六三六建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應准原告之聲請,更正原判決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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