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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
    李珮瑜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振豐鐵箱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32號聲 請 人 振豐鐵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9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98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廖佳玲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32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欣明科技有限公│新竹第一信用合作│94年7月5日 │28,928元 │QA0000000 │ │ │ │司 │社東南分社 │ │ │ │ │ │ │ │ │ │ │ │ │ ├──┼───────┼────────┼──────┼──────────┼───────────┼────┤ │002 │永亮企業社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4年7月5日 │121,900元 │AA0000000 │ │ │ │ │三姓橋分行 │ │ │ │ │ ├──┼───────┼────────┼──────┼──────────┼───────────┼────┤ │003 │榮勝機械工程股│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4年7月8日 │42,000元 │AA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 │三姓橋分行 │ │ │ │ │ ├──┼───────┼────────┼──────┼──────────┼───────────┼────┤ │004 │上順機械股份有│中國國際商業銀行│94年6月30日 │201,600元 │HZ0000000 │ │ │ │限公司 │新竹分行 │ │ │ │ │ ├──┼───────┼────────┼──────┼──────────┼───────────┼────┤ │005 │竹榮機械工程有│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4年4月30日 │1,600元 │AJ0000000 │ │ │ │限公司 │延平簡易型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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