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5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56號
- 聲請人
- 詮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5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58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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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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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 票│備│
│號│ │ │ │(新臺幣)│號 碼│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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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詮翔水電工程│新竹國際商業│94年8 │11,000元│AA3358│ │
│ │有限公司乙○│銀行新竹分行│月31日│ │74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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