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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0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02號

聲請人
佶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61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612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4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麗汝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02│
│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曾前昌        │中華商業銀行新竹│94年9月25日 │151,000元     │A00000000  │        │
│    │              │分行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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