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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8 日
  • 法官
    楊明箴

  • 當事人
    盈澧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15號聲 請 人 盈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9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95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4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許麗汝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15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久元電子股份有│中國農民銀行新竹│94年8月1日 │542,358元 │FAZ0000000│ │ │ │限公司汪秉龍 │科學園區分行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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