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4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47號
- 聲請人
- 泳碩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
十三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故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六八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六八二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二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鍾佩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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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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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 票│備│
│號│ │ │ │ (新臺幣) │號 碼│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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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泰土木包工│臺灣銀行新竹│94年10│250,000元 │AN5748│ │
│ │業曾禹文 │分行 │月15日│ │2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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