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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4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黃美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47號

聲請人
泳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

十三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故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六八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六八二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二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鍾佩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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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  票│備│
│號│            │          │    │ (新臺幣) │號  碼│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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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泰土木包工│臺灣銀行新竹│94年10│250,000元 │AN5748│  │
│  │業曾禹文    │分行        │月15日│          │212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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