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7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74號
- 聲請人
- 長和精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7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70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木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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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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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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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葉增文 │保證責任新竹市第│94年6月30日 │48,506元 │CB0000000 │ │
│ │ │一信用合作社竹北│ │ │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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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和星企業社陳棋│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4年6月5日 │3,360元 │AA0000000 │ │
│ │照 │新豐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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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嘉遠精密工業有│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4年8月10日 │3,045元 │AA0000000 │ │
│ │限公司林文洲 │新豐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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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嘉遠精密工業有│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4年7月10日 │9,765元 │AA0000000 │ │
│ │限公司林文洲 │新豐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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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弘亮工業股份有│第七商業銀行香山│94年6月20日 │3,108元 │SQ0000000 │ │
│ │限公司吳來文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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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弘亮工業股份有│第七商業銀行香山│94年7月20日 │55,440元 │SQ0000000 │ │
│ │限公司吳來文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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