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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07 日
  • 法官
    王佳惠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桔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81號聲 請 人 桔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94年度催字第699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林淑瑜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81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保證責任新竹市│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4年8月31日 │3,730元 │AA0000000 │ │ │ │第二消費合作社│民族分行 │ │ │ │ │ │ │廖鐸烈 │ │ │ │ │ │ ├──┼───────┼────────┼──────┼──────────┼───────────┼────┤ │002 │保證責任新竹市│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4年7月31日 │3,940元 │AA0000000 │ │ │ │第二消費合作社│民族分行 │ │ │ │ │ │ │廖鐸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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