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0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309號
- 聲請人
- 集廣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四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故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七三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七三一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鍾佩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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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除字第3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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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 票│
│號│ │ │ │新臺幣) │號 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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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明新科技大學│台灣中小企業│94年10│150,000元 │0000000 │
│ │王廣生 │銀行新竹分行│月2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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