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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3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陳順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柏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78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782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7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順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
│附表:                                                                                     94年度催字第782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台恩實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新竹│94年11月7日 │323,400元           │FC0000000           │        │
│    │限公司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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