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8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387號
- 聲請人
- 胤通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世祥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4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95年度催字第1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95年7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387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新台幣︶│ │ │├──┼───────┼────────┼──────┼──────────┼───────────┼────┤│001 │新芝有限公司林│華南商業銀行大眾│94年11月1日 │42,253元 │NC0000000 │ ││ │景中 │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