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1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415號
- 聲請人
- 楊逢鎰即友利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5年催字第8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
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
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86號公示催告在案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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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除字第4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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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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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鼎濂營造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5年2月10日 │441,263元 │0000000 │ │
│ │司莊富宏 │湖口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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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古春林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5年2月10日 │67,000元 │AS0000000 │ │
│ │ │湖口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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