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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
    林惠君

  • 當事人
    乙○○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89號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3號 上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2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 年度催字第41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 年度催字第41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2月4日屆滿(4日及5日均為休息日,以次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鍾佩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89號│ ├─┬───────┬─────┬───┬────┬───┬─┤ │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 票│備│ │號│   │   │   │(新臺幣)│號 碼│考│ ├─┼───────┼─────┼───┼────┼───┼─┤ │1│楓喬實業股份有│芎林鄉農會│93年9 │40,000元│FA1106│ │ │ │限公司鄭美琴 │ │月7日 │ │23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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