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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8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林惠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89號

聲請人
乙○○
代理人
甲○○

          3號

上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2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4 年度催字第41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 年度催字第412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2月4日屆滿(4日及5日均為
    休息日,以次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鍾佩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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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  票│備│
│號│            │        │    │(新臺幣)│號  碼│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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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楓喬實業股份有│芎林鄉農會│93年9 │40,000元│FA1106│  │
│  │限公司鄭美琴  │          │月7日 │        │2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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