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4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14340號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吉霖裝潢設計工程行、陳志吉、甲○○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債務人吉霖裝潢設計工程行之負責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民事庭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