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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988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彭政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19885號

債權人
久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政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提出債務人應就系爭票款負給付責任之依據。(支票發票人均非吳政江)

民事庭法 官 彭政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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