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13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彭洪英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浚利鋼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號、與債務人永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21386號債 權 人 浚利鋼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永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提出債務人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民事庭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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