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4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官蔡孟芳
- 原告邱紹彬即金龍印製社、因失竊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催字第489號聲 請 人 邱紹彬即金龍印製社 聲請人因失竊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 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8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新竹簡易庭法 官 蔡孟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陳進楷 ┌──────────────────────────────────────────────────────┐ │附表: 95年度催字第489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鋐興科技股份有│台灣土地銀行東新│95年8月1日 │8,000元 │DP0000000 │ │ │ │限公司王鼎明 │竹分行 │ │ │ │ │ ├──┼───────┼────────┼──────┼──────────┼───────────┼────┤ │002 │普生股份有限公│交通銀行科學園區│95年8月31日 │52,800元 │CS0000000 │ │ │ │司 │分行 │ │ │ │ │ ├──┼───────┼────────┼──────┼──────────┼───────────┼────┤ │003 │普生股份有限公│交通銀行科學園區│95年9月30日 │16,020元 │CS0000000 │ │ │ │司 │分行 │ │ │ │ │ ├──┼───────┼────────┼──────┼──────────┼───────────┼────┤ │004 │普生股份有限公│交通銀行科學園區│95年9月30日 │5,775元 │CS0000000 │ │ │ │司 │分行 │ │ │ │ │ ├──┼───────┼────────┼──────┼──────────┼───────────┼────┤ │005 │千才科技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5年8月31日 │4,725元 │AS0000000 │ │ │ │限公司 │竹北分行 │ │ │ │ │ ├──┼───────┼────────┼──────┼──────────┼───────────┼────┤ │006 │久元電子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95年10月1日 │14,280元 │218997 │ │ │ │限公司 │科學園區分行 │ │ │ │ │ ├──┼───────┼────────┼──────┼──────────┼───────────┼────┤ │007 │統發實業有限公│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5年8月10日 │3,772元 │AA0000000 │ │ │ │司 │竹蓮分行 │ │ │ │ │ └──┴───────┴────────┴──────┴──────────┴───────────┴────┘ 附記:(本附記僅供參考毋庸登載報紙)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8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三、請依照本院裁定全文登載,切勿自行增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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