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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執破字第3號

破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彭淑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執破字第3號

聲請人
兆陽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之破產管理人 許伯彥會計師
債權人
台泥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甲○○

            號

右聲請人因兆陽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就分配表認可

並公告之,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附表所示之分配表准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選任為兆陽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茲申報債權之期間已屆滿,本件破產財團可供分配之金額,扣除相關財團費用後,為新臺幣(下同)100153元,聲請人已就申報及已知債權情況,製作分配表如附件,爰聲請依法予以認可並公告之等語。

二、按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之,破產法第139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破產財產可供分配之金額為100153元,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有資產負債表、代墊費用明細及相關收據等件附卷可參,經核無不合,如附表所示之分配表核無不合,應予認可並公告之,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永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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