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執破字第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執破字第4號
聲請人即林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破產管理人 彭亭燕律師
- 債權人
- 銳豐實業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丙○○
- 債權人
-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 代理人
- 丁○○
- 債權人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代理人
- 甲○○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破產終結。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5條、第14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破產財團之可分配財產前於民國95年12月20日經確定為新臺幣(下同)665011元,並經本院裁定認可分配,目前業已分配與各債權人完畢,現破產人已確定剩餘財產為零元等情,並經破產管理人提出分配款支票影本、收據影本及存摺影本報告在卷。
三、經核尚無不合,依照首開規定,本件破產自應終結,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