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執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破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執破字第4號聲請人即林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破產管理人 彭亭燕律師 債 權 人 銳豐實業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丙○○ 債 權 人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代 理 人 丁○○ 債 權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理 人 甲○○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乙○○ 上列當事人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破產終結。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5條、第14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破產財團之可分配財產前於民國95年12月20日經確定為新臺幣(下同)665011元,並經本院裁定認可分配,目前業已分配與各債權人完畢,現破產人已確定剩餘財產為零元等情,並經破產管理人提出分配款支票影本、收據影本及存摺影本報告在卷。 三、經核尚無不合,依照首開規定,本件破產自應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張永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