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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執破字第4號

破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彭淑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執破字第4號

聲請人即林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破產管理人 彭亭燕律師

債權人
銳豐實業有限公司
代理人
丙○○
債權人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代理人
丁○○
債權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理人
甲○○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破產終結。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5條、第14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破產財團之可分配財產前於民國95年12月20日經確定為新臺幣(下同)665011元,並經本院裁定認可分配,目前業已分配與各債權人完畢,現破產人已確定剩餘財產為零元等情,並經破產管理人提出分配款支票影本、收據影本及存摺影本報告在卷。

三、經核尚無不合,依照首開規定,本件破產自應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書 記 官 張永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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