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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建字第4號

原告
天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中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823928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緣被告積欠原告PUMP防震基座安裝等工程之工程款,總計823928元,迄今未予清償,爰依民法第505條規定請求給付。

二、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本件請求權已罹於時效。

理由

一、按承攬人之報酬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27條第7項定有明文。又此項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自可行使時起算。而所謂請求權可行使時,乃指其請求權之行使,已無法律上障礙而言。故在未定清償期之請求權,如法律規定請求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者,其消滅時效應自債權成立時起算。查本件原告主張兩造之工程款係緣於承攬契約而來,且原告業已完成承作之工程,有關被告未給付之工程款部分,至遲均應於92年2月24日清償之情,業經提出工程總表為據,是認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自92年2月24日起算,並於94 年2月24日屆滿。惟查本件原告係於94年12月1日提起本件支付命令,參前所述,原告本件之請求權應已罹於時效,是被告之前開抗辯應屬有理。

二、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請求權既已罹於時效消滅,其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及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云云,洵屬無據,不應准許。

三、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永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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