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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王銘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9號

原告
東澤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傳炎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被告
新竹縣新城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湯明聰
訴訟代理人
魏順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能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案由關於「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 月26日辯論終結」記載,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23日辯論終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案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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