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9號
- 原告
- 東澤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黎傳炎
- 訴訟代理人
- 洪大明律師
- 被告
- 新竹縣新城國民小學
- 法定代理人
- 湯明聰
- 訴訟代理人
- 魏順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曾能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案由關於「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 月26日辯論終結」記載,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23日辯論終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案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